烟台科技学院文件
烟科院字〔2023〕130 号
关于印发《烟台科技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烟台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科技学院
2023 年 11 月 29 日
烟台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含留学生)。
第三条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 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 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记过及以上处分期为十二个月。
1.特殊情况下,记过及以上处分期可多于十二个月,但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毕业班学生可低于十二个月,但不少于三个月;
2.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没有改正或出现新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从轻、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3.主动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4.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3.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4.有意包庇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5.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反学校规定且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全稳定,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学校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或拉挂横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 法或不实内容、人身攻击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听劝阻和制止,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罢课、罢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带头扰乱学校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故意以某种不当行为挑动同学起哄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餐厅、餐馆、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公寓楼等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他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破坏公共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 因教育管理、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 衅滋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生进入教学场所 (教室、自修室、实验室、图书馆 等),因使用通讯工具,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发布的通知、公告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
(十二)参与非法传销,传播邪教、封建迷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
(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隐匿、毁弃、私拆他人快递或邮件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损坏或私自拆卸学校公共设施的,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不足 50 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4.价值 200 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遵守秩序、不听从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斗殴,造成打架事实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 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违反此款加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伤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下列之一者,加重处分:
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的。
(九)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受伤的,承担被打人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十)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免予处分;正当防卫过当的,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六条 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通过网络、通讯工具诋毁他人名誉并给他人造成人格伤害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 以低级下流的语言或行为挑逗异性,对异性的人身名 誉造成损害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人身和名誉造成损害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并传播有害信息,利用网络故意删改他人信息资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未遵守保密义务泄露国家 秘密或学校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吸毒的,一经发现,除交由公安机关处 理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吸毒行为,参与赌博、吸毒的,给予以下处分:
1.首次参与,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屡次参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赌博、吸毒活动的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条 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的文章、书刊、 图片、音像等淫秽资料,或非法的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存放或携带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处分;产生严 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 序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在学生公寓内燃用蜡烛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 处分:
1.在学生公寓正常熄灯以后,燃用蜡烛的,给予警告处分;
2.屡次违反本规定,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学生公寓内使用和存放违禁电器,给予以下处分:
1.在学生公寓内使用和存放违禁电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产生严重后果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对在学生公寓内存放炊具和酒精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学生公寓内自炊,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三)在学生公寓留宿外人(迎新期间新生的亲属且已报备 除外)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公寓内留宿校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3.宿舍内留宿外人,知情不报的,给予宿舍成员警告处分;
4.非法同居、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明知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举报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住校学生在正常作息时间内晚归、夜不归宿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在学生公寓正常熄灯后仍未回宿舍的,视为晚归。晚归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晚归两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晚归三 次者,给予记过处分;晚归三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对本宿舍同学夜不归宿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4.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后果的,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5.住校学生自行租房居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因学校组织活动,经学校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者除外;
7.晚归私自翻越栅栏、窗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因翻越过程中造成的个人财产及身体损伤由违规违纪者自行承担。
(五)在宿舍、教学楼馆等公共场所吸烟经劝阻无效或违规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反校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或经常酗酒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非法经商者或未经学校允许参与校外其他商业宣传教育活动、扰乱学校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涂改证明、证书、证件和公章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五)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五节 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损害学校权益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非法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 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对外 发布公告、新闻,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 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利用网络发表错误言论、不当言论,恶意造谣传 谣,以及有违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损公序良俗、学校形象的 言论、视频等内容,被上级网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通报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节 违反学习、考试、学风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达一定学时(上课以实际授课时计 算,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 6 学时计算)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 学时以上 19 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20 学时以上 29 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 学时以上 39 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40 学时以上 49 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 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协同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电子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学生处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分的管理权限
(一)学生处分的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处(部);
(二)学生处分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部) 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开除 学籍处分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跨学院的或公共场所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 作处(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处理。
第三十条 处分的基本程序
(一)学院或学校职能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首先加以阻止,并收集证据、查清认定事实;
(二)学院或学生工作处(部)应告知违纪学生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 申诉的权利,学校做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处分的种类,并听取学生或者处分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做好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并由学 生及在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三)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根据会议研究情况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四)学校在做出处分决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需将处分文件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上签字,如本人 拒绝签字,则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受处分学生下落 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生效;
(五)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处分的申诉
(一)如果受处分的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含节假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如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 批准(留存相关批准材料)后可延长 15 日,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学 生。需要改变原处分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 究决定;
(二)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撤销和解除
(一)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二)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1.凡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含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处分);
2.凡因政治错误所受的各类处分;
3.处分期内未按要求提交思想汇报或相关佐证材料者;
4.申请解除处分时提供虚假材料者;
5.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
6.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
7.其他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能解除处分的。
(三)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1.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处分期限已满(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2.不属于第二条规定之列的处分;
3.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4.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须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学期提交一份 1000 字以上的思想汇报;受到 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须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 室每学期提交两份 1000 字以上的思想汇报,作为申请解除处分的 支撑材料。思想汇报材料经学院审查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后由学生本人留存作为支撑材料。
(四) 申请解除处分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结束后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1.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1)在处分期内获得 1 次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表彰者;
(2)在处分期内积极参加校级以上文艺、体育、学科竞赛等活动项目,并获得奖励或表彰者;
(3)在处分期内,学生在公开出版的省级期刊至少发表一篇专业相关论文,并以正式出版发行的刊物为准;
(4)勤奋学习,努力考取硕士研究生(以调档函或成绩单为准)、公务员、士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职工者;
(5)在处分期内,思想进步明显,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者;
(6)在处分期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者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事迹,社会影响较好,得到校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表彰 或者被主流媒体报道, 由相应部门出具佐证材料;
(7)其他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具有为学校在社会赢得良好声誉的优秀事迹,经学校核实认可的。
2.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学生
(1)在处分期内获得 1 次院级及以上奖励或表彰;
(2)在处分期内积极参加院级及以上文艺、体育、学科竞赛等活动、项目,并获得奖励或表彰;
(3)在处分期内作为志愿者热心参加公益活动至少 2 次,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者,须由所在院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出具证明;
(4)在处分期内未再发生任何违纪行为,且其他方面表现良好、学习进步显著者,可由学院和班级分别出具该生处分期内表现证明,处分期结束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5)其他符合第四条第(一)款中任一条件,均可在处分期结束后申请解除处分。
(五) 申请解除处分的时间
学院在学生处分期满即可开始受理学生的处分解除申请,学生工作部(处)在每个月最后一周统一受理处分解除申请。
(六)解除处分的工作程序
1.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烟台科技学院学生违纪 处分解除申请表》(见附件),并附原处分决定书原件、反映本人 有突出表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书面思想汇报材料(其中思想 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 的成绩),交至其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学生工作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申请材料之后 5 个工作日 内须组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同时对 学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民主评议和审查结果报学生工作领导小 组,在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后上报学院研究,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具体意见。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学院须在收到申请 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反馈至学生本人;
3.学生所在学院在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具体意见之后,将学院初审的相关材料包括:处分决定书原件、处分解除申请表相关 佐证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处(部);
4.学生工作处(部)对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学校将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工作处(部)解除处分。若对审批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 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复核申请,学生工作部(处)在 10 个 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学生;
6.审批未通过的学生,可在 3 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七)其他
1.学生在申请解除处分的过程中再次出现违纪现象,报批程序终止;
2.处分解除后,不再影响学生在校期间的评奖评优及升学就业推荐;
3.符合条件但未申请解除处分者或不符合申请解除处分条件者,违纪处分决定书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存入个人档案;
4.解除处分申请经学校审批通过后,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申请表、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原《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 订)》(济大泉院院字〔2020〕168 号)同时废止。
附件:烟台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烟台科技学院
2023 年 11 月 29 日

烟台科技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3 年 11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