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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科技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6-10-08

烟台科技学院文件

烟科院字〔2025〕148 号







关于印发《烟台科技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烟台科技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科技学院

2025 年 9 月 29 日

烟台科技学院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 以上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

二、奖励标准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在处分期内。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30%(含 30%),另一项位于前 50%(含 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放宽至前 50%。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评审要求

(一)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 10 月份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三)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对申请学生个人事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考评。评选工作由各学院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序评审,通过答辩、 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拟推荐学生初审名单。初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复审,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并提出本校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复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资助工作流程图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如有违反,将取消奖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

(三)为加强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弄虚作假,将取消学生受奖资格,收回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或人员相应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济南大学泉城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济大泉院院字〔2020〕 186 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如出现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 以当年上级政策为准。



烟台科技学院

202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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