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烟台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部)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事务   >   奖助学金   >   正文

烟台科技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6-10-08

烟台科技学院文件

烟科院字〔2025〕144 号







关于印发《烟台科技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烟台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科技学院

2025 年 9 月 29 日

烟台科技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展现当代大学生良好精神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 以上在校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00 元。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在处分期内;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每学年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均在专业前 10% (含 10%,下同),没有不及格现象;

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一项或两项超过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含 30%),必须在以下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 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

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四、评审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 10 月份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三)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对申请学生个人事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评选工作由各学院评审小组进行初审,通过答辩、 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各学院拟推荐学生初审名单。初审名单在院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对学院评审小组拟推荐学生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对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机动名额进行差额评审,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并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拟推荐学生复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复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国家奖学金资助工作流程图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如有违反,取消奖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

(三)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如弄虚作假,将取消学生受奖资格,收回所获得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或人员相应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济大泉院院字〔2020〕182 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如出现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 以当年上级政策为准。



烟台科技学院

2025 年 9 月 29 日








































烟台科技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5年 9 月 29 日印发

印 2 份


山东省蓬莱市海滨西路34号 邮编:265600 学工处电话:(0535) 3737778 3737788
烟台科技学院学团在线网站  版权所有:鲁ICP 12001066号